審理期限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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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審理期限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審理期限
審理期限
(1)受理前的審查期限
①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②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提示】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③被申請人應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受理后的審理期限
①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②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③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行政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以及現場勘驗所用時間均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提示】補正申請材料: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清楚,可以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復議申請。
④《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稅務)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解期間中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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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奮斗,終歸是擺設。寧可做拼搏的失敗者,也不要做安于現狀的平凡人。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越早備考就越能穩妥的通過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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