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程序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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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程序
1.審理依據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2.審理方式
(1)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2)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3)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4)行政復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被申請人證據收集的限制
(1)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2)“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過程中取得的有關材料,不得作為支持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4.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1)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2)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5.復議申請的撤回
(1)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2)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提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重新申請復議,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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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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