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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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代履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代履行
代履行
1.前提條件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
(2)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第1次催告);
(3)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2.執行主體
“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3.實施要求
(1)“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
(2)代履行3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第2次催告);
(3)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4)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5)代履行的費用按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立即代履行
(1)實施條件: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
(2)行政機關: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無須催告。
(3)事后程序: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法律文書載明事項
催告書 | 查封、扣押決定書 | 凍結決定書 | 代履行決定書 |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3)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3)凍結的賬號和數額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 (3)代履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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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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