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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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適用條件
(1)原則上要求行政機關無強制執行權;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
(3)申請期限是“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
【提示】“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此處的“期限”應是復議期限、訴訟期限和履行義務期限中的任一期限均已屆滿。
2.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1)申請前催告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管轄法院
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申請材料(《行政強制法》第55條)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①強制執行申請書;
②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③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④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3.兩個重要的舉例
(1)對于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稅務行政決定,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稅務行政決定,經稅務局稽查局催告仍未履行的,稅務局稽查局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人民法院受理與審理
(1)受理
①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5日內受理。
②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2)審理
①7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行政強制法》第55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行政強制法》第58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②30日內作出裁定(《行政強制法》第58條)
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③立即執行
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5日內執行。
5.費用
(1)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
(2)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3)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后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千千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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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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