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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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1.加處罰款或滯納金:執行罰
事項 | 具體規定 |
(1)適用條件 |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 |
(2)加處標準 |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 |
(3)告知義務 | 加處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
因故意不告知、追求罰款與滯納金收益,而使當事人遭受不合理損失的,應以程序違法為由認定無效 | |
(4)加處的限制 |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
(5)直接執行 | 加處罰款或滯納金能夠實現目的,則不再需要采取直接執行的措施 |
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 ①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②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提示】“拍賣”的特殊規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2.劃撥存款、匯款
(1)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2)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劃撥;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3)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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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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