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人在旅途,難免會遇到荊棘和坎坷,但是風雨過后,一定會有美麗的彩虹,我們應該有恒心,堅持為實現目標而努力,有信心,相信自己能夠成功。
【內容導航】
凍結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凍結
凍結
1.實施主體
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包括稅務機關);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
2.范圍
(1)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行政強制適當原則);
(2)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3.實施程序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制作現場筆錄;
(5)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4.金融機構的配合
(1)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2)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5.交付凍結決定書
(1)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2)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②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③凍結的賬號和數額;
④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⑤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6.凍結期限:30日+30日
(1)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7.解除凍結
(1)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①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②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③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④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2)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3)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千千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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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小編聽過這樣一句話:學習就像爬山,目的性強就爬的快,盡管山坡陡峭,但是堅持登上山頂才是最大的成功。希望大家都能努力克服困難,爬上成功的高峰。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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