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很多事情只要堅持努力就能收獲好的結果,希望大家能夠在備考稅務師的道路上堅持到底,有關行政主體自我強制執行一般規定的知識點就在下面,一起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章-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提示】行政強制執行可分為兩類:(1)由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2)未獲得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性規定,但是也有例外情況,《行政強制法》第46條規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1.實施主體
(1)“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執行。
(2)“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2.“文明執法”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2)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3.催告: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1)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①履行義務的期限;
②履行義務的方式;
③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④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3)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4)執行決定的作出
①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②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③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
4.中止執行
(1)中止執行的情形
①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③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執行的結果
①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
②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3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5.終結執行的情形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執行標的滅失的;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提示】實踐中,稅務稽查案件終結執行后,如發現被執行人又有財產可執行的,稅務局稽查局依照職權恢復執行。
6.執行和解
(1)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2)執行協議內容
①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
②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③在強制執行階段,罰款本金、稅款本金、行政性收費本金不適用執行和解的減免規定。
(3)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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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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