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通過一直以來的學習,你是否對稅務師考試越來越有信心了呢?接下來給大家帶來的知識點是來自《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政府信息公開。
【內容導航】
政府信息公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政府信息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
【提示】教材未依照2019年4月3日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來編寫,考慮到考試是以教材為準,所以仍按照教材講解,但是會將新舊內容的區別提示給大家。
事項 | 具體規定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息權利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3)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
2.公開限制 | (1)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2)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
3.時限要求 | (1)主動公開: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在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2)依申請公開: ①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②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③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提示】依據新規定,②和③的“15個工作日”調整為“20個工作日” |
4.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決策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提示】依據新規定,整體表述應調整為“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 |
5.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 (1)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提示】依據新規定,整體表述應調整為“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2)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3)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
6.收費 | (1)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2)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
【千千結】
有關于稅務師考試政府信息公開的知識點就學到這里,清晰的框架更有利于幫助大家理解知識點哦。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