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上一節帶大家一起學習了稅務師考試中的行政事實行為,大家還記得多少呢?不記得的同學趕緊找到我之前的文章重新學習一下吧,本節我們學習的是行政程序法。
【內容導航】
行政程序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
行 政 程序法 基 本 原 則 | 1.公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將行政行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開于行政相對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 2.公正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要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各方,排除各種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見的因素 3.參與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有權參與行政過程,并有權對行政行為發表意見,而且有權要求行政主體對所發表的意見予以重視(如聽證) 4.效率原則:主要體現于時效制度,但在既不損害相對人利益又不違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簡易程序和緊急處置程序 |
行 政 程序法 基 本 制度 | 1.信息公開制度:信息公開是行政公開原則的重要體現和必要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是目前我國單獨立法加以規定的一項行政程序制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
2.回避制度 【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 |
3.行政調查制度 【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 |
4.告知制度 【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 |
5.催告制度 催告是強制執行行政決定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核心程序。催告制度在《行政強制法》中首次得以確立,主要體現在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催告三個方面 | |
6.聽證制度 《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等均規定了聽證制度 【例】《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 |
7.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應當以行政案卷為根據,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當事人申辯、質證的事實作為根據來作出行政決定 【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交給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聽證筆錄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證據之一” | |
8.說明理由制度(附加理由制度):含事實和法律上的理由【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 |
9.教示制度 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正式作出某種不利決定時,應當明確地告知行政相對人獲取法律救濟的行政機關、法定時限、法定方式等,行政機關如不履行該教示程序,應當承擔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 |
10.時效制度 | |
11.禁止單方接觸制度 |
【提示】口訣:“崔(催告)教(教示)師(時效)說(說明理由)案(行政案卷),告(告知)禁(禁止單方接觸)查(行政調查),聽(聽證)回(回避)信(信息公開)。”
本節有關稅務師考試中行政程序法的學習就到這里,回去要多多理解著記憶哦,下節再見。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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