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實行為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上一節我們學習的行政法律行為,內容比較多,大家回去之后有沒有做練習呢?本節給大家整理的知識點是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行政事實行為。
【內容導航】
行政事實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
(一)基本理論
1.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以影響或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非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僅產生事實上的效果的行為。
【提示】行政事實行為: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不會導致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但其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仍可產生影響。
例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報紙上通告某廠家產品不合格,影響到廠家的聲譽及效益,但通告本身并不會剝奪廠家的財產權或增加其義務。
2.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
(1)執行性行政事實行為
是將一個行政行為的內容付諸實現的行為,執行行為本身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由被執行的行為所產生的。
例如,工商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進行的沒收物品行為,財物被沒收(所有權的喪失)是由行政處罰決定導致,執行“沒收”的行為本身并不導致權利、義務的變更。
(2)通知性行政事實行為
例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提出的意見、勸告、提供的咨詢服務(如氣象報告)等,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3)協商性行政事實行為
3.行政事實行為的法律救濟
已經作出的違法行使職權的行政事實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但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為了達到某種行政目的,在其職權范圍內采用希望、勸告、建議、指示等非強制性手段謀求行政相對人協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動。
行政指導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好了,以上就是本小節對于稅務師考試行政事實行為的學習,像文字類敘述的知識大家還是要通過理解來記憶哦。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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