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申請_2019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小伙伴們,世界上沒有任何事情的成功是可以不勞而獲的,只有經過磨煉,長期付出努力,才能取得你想要的成功,一起來看看下面的考點內容吧!
【考點: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一)行政復議的申請
1.復議申請的具體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復議申請期限的起算
(1)不服行政機關作為
情形 | 起算時點 | 記憶技巧 | |
文書送達或推定送達 | 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 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 以當事人最終收到為時點(當場作出,當事人當場能收到) |
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 | 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 ||
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 | 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 | ||
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 |||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的 | 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 ||
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 | 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公告看的是屆滿 | |
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 | 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 證據證明的話,看的是證明其知道的時間 | |
文書未送達 |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 應送而未送,視為不知道 |
(2)不服行政機關不作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
①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②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3.復議申請期限的延長(不計入申請期限)
(1)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期限中止)。
(2)行政機關未依法告知復議權
由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沒有向申請人依法告知行政復議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名稱或者申請復議期限,致使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無權受理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接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機關又沒有及時將該案移送,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因此被耽誤的,被耽誤的期限不計入申請期限。
(3)復議前置案件起訴有關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時已經超過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達之日的時間,不計入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4.行政復議申請方式
(1)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復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規定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二)行政復議的受理
1.受理條件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3)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6)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7)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做題技巧】決定是否受理時審查的資料屬于進行“初步形式審查”,在形式上符合規定即應受理。而“證據是否充分、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等內容”的審查,屬于對案件進行“實質審查”,即需要進入到具體審理階段時,才會審查。
【提示1】對復議機關已經處理過的行政復議案件,或者正在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向復議機關另行申請復議。
【提示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得再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2.審查與受理
【提示】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每個人都渴望成功,但是在面臨困難的時候,很多人都選擇了退避三舍,想要尋找另一條通往成功的道路,卻不知勇敢地戰勝困難正是通往成功的必經之路。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東奧會計在線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