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審理_2019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考生朋友們,沒有比腳更長的路,沒有比人更高的山,沒有做不到的事情,只有不肯付出努力的人,阻擋你成功的不是困難和挫折,是你自己的懶惰和懦弱。
【考點:行政復議的審理】
(一)審理依據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二)審理程序
1.一般規定
項目 | 具體規定 |
審理案件組成人員 | ≥2人 |
審理方式 | ①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②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
聽證審理 |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
證據 | ①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②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過程中取得的有關材料,不得作為支持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
查閱資料 |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法律未禁止申請人將該項權利委托代理人行使 |
2.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1)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2)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復議申請的撤回
時間 |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 | |
程序 | 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機構同意(非被申請人同意) | |
效力 | 撤回的,行政復議終止 | |
后果 | 能否再復議 | 撤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能證明撤回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除外(非自愿) |
能否訴訟 | 撤回后仍可以提起訴訟 |
(三)審理期限
事項 | 具體規定 |
一般“60日” |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
延長“30日” |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
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情形 | ①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②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③行政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④現場勘驗所用時間 |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 | (稅務)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在和解、調解期間中止計算 |
【總結】
行政許可 | 行政許可的實施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 |
行政強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 | 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 | |
行政復議 | 不計入申請期限 | 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期限中止) ②復議前置案件,法定復議期限內提起訴訟,法院裁判應當先復議再訴訟,相對人申請復議時已經超過復議期限,則提起訴訟到法院生效裁判送達之日不計入 ③行政機關未告知復議權利、復議機關名稱,導致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無權受理的機關申請復議,而該機關又未及時移送的,申請人耽擱的期限不計入 |
不計入審理期限 | ①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 ②協商確定或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 ③行政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 ④現場勘驗所用時間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決定明天的不是明天,而是今天的作為;決定我們能否在稅務師考試中取得成功的,是我們現在是否付出了足夠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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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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