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管轄_2019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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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行政復議管轄】
(一)一般管轄
1.選擇管轄
(1)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2.上級管轄
(1)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2019年調整)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記憶口訣】海外金正恩(正代表“政”、恩代表“安”)
3.本級管轄
(1)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2)不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向其中任何一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特殊管轄與轉送管轄
1.特殊管轄
情形 | 管轄機關(向其申請行政復議) |
(1)不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 設立這些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 |
(2)不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
(3)不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 設立它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 |
(4)不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 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 |
(5)不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 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
【記憶技巧】一般管轄與特殊管轄中的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找領導,大領導找自己。
2.轉送管轄
(三)協商管轄與指定管轄
1.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
2.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
3.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
【記憶口訣】復議先收,雙十協定。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成功是努力之后的收獲,現在的努力就是積累,不要相信運氣的好壞,要堅信努力后的收獲,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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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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