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小伙伴們,阻止你前行的,不是人生道路上的一百塊石頭,而是你鞋子里的那一顆小石子;阻止你取得成功的,同樣不是一路上的困難,而是你懶惰的心理,積極備考才能取得考試的成功。
【內容導航】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二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建筑師事務所等)。非專業服務機構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形式。
1.責任承擔
(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注意】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對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執業風險防范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2)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
【提示】
(1)執業風險基金
執業風險基金,主要是指為了化解經營風險,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從其經營收益中提取相應比例的資金留存或者根據相關規定上繳至指定機構所形成的資金。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
(2)職業保險
職業保險(又稱職業責任保險),是指承保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上的過失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
【總結】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再勵志的誓言不付出實際行動也只是空話,只有真正投身于學習,并堅持努力奮斗的人,才能在稅務師考試中取得優異的成績。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