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小伙伴們,成功不會放棄努力的人,只有你放棄成功而已,堅持努力學習,去爭取成功的機會吧!下面是《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高頻考點,快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普通合伙企業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二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普通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
設立條件
1.2個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書面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合伙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4)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6)合伙事務的執行。(7)入伙與退伙。(8)爭議解決辦法。(9)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10)違約責任。
3.有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可以用:
(1)貨幣。
(2)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3)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注意】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1)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2)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
5.辦理設立登記
(1)登記事項(2019年教材已刪,建議了解)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①名稱。②主要經營場所。③執行事務合伙人。④經營范圍。⑤合伙企業類型。⑥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等。
【注意】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
(2)成立日期
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注意】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合伙企業財產由原始財產和積累財產兩個部分組成。
(1)合伙人的出資(即原始財產)。
【注意】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2)合伙企業成立以后以合伙企業名義依法取得的全部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1)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建議了解):
①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
②合伙企業財產作為一個完整統一體而存在,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內部轉讓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對外轉讓
①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注意】未修改合伙協議,不算是法律所稱的“合伙企業合伙人”。
4.財產份額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合伙事務可以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共同執行。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
①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②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注意】對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作出的決定以外的某些事項,如果沒有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執行時,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或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給某一個特定的合伙人辦理。
③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務都可以委托給部分合伙人決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不知名,但(擔)管贏(營)”)
a.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b.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c.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d.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e.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權、經營權、表決權、監督權和代表權。
(1)普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注意】各合伙人無論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執行事務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3)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4)合伙人有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
(5)異議權
①普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②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6)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提示】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是指:
(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3.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1)絕對不得相競爭
普通合伙人不得(絕對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違反規定或約定,從事相競爭業務取得的收益歸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相對不得與本企業交易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相對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違反規定或約定,與本企業交易取得的收益歸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如,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處分企業不動產、改變企業名稱等)。
(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注意】約定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共同作出。而協議約定的決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視所決議的事項而作出約定。
(3)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5.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伙損益包括合伙利潤和合伙虧損。
【解釋】合伙利潤,是指以合伙企業的名義所取得的經濟利益,它反映合伙企業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
合伙虧損,是指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所形成的虧損。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2)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普通合伙人或者由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6.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
合伙企業債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不僅包括合伙企業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違約之債,也包括合伙企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侵權之債或其他因合伙企業行為所產生的債)。
①合伙企業優先清償。
②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③合伙人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的,就其超過部分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注意】就超過部分有權向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合伙人追償。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①“兩不得”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②“兩可以”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提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普通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注意】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一般來說,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原合伙人愿意以更優越的條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新合伙人愿意以較為不利的條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協議中另行約定)。
(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
(1)退伙一般有兩種原因:
①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②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
類型 | 具體規定 | ||
自愿退伙 | 協議退伙 |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 |
通知退伙 | 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2)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3)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 ||
法定退伙 | 當然退伙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注意】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 |
【提示】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1)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2)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 |||
法定退伙 | 除名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注意】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2)退伙的效果:
退伙的效果,分為兩種情況:財產繼承和退伙結算。
①財產繼承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提示】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1)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2)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②退伙結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A)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B)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C)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注意】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1】繼承人要想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應當滿足:
(1)繼承人愿意繼承。
(2)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否則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具備相應的資格(約定或法定的資格、積極或消極的資格)。
【提示2】(1)合伙人退伙,除財產份額被依法繼承外,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2)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3)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4)普通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分擔虧損。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努力奮斗就像是一杯沒有加糖的咖啡,喝起來是苦澀的,回味起來卻有久久不會退去的余香,繼續努力奮斗,沖向成功的遠方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