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法基本理論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小伙伴們,今天東奧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是合伙企業的分類、特征及其繳稅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加深對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理解,一起來看吧!
【內容導航】
合伙企業法基本理論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二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伙企業法基本理論
合伙企業法基本理論
合伙企業的分類和特征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一)分類
1.普通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提示】
連帶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伙協議中所確定的承擔比例如何。一個合伙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償的責任。
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2.特殊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一般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3.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
(二)特征
我國《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合伙屬于商事合伙,具有下列特征:
(1)從事較為固定的營利性活動。
(2)不具有法人資格。
(3)具有人合的團體性。
(4)組織形式的持續存在性。
(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的繳稅
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2019年新增)
【總結】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實現理想往往是一個艱苦的、需要堅持的過程,而不是一步到位、立竿見影的。哪些成就卓越的人,幾乎都在追求理想的過程中表現出了頑強的毅力。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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