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他民事主體的區別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個人獨資企業與其他民事主體的區別都有哪些?備考稅務師的小伙伴們,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與此相關的高頻考點內容如下,請大家隨我一起學習下面的知識點。
【內容導航】
個人獨資企業與其他民事主體的區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一章-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與其他民事主體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與其他民事主體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與其他民事主體的區別:
(一) | ||
個人獨資企業 | 個體工商戶 | |
1.出資人 | 1個自然人 | 1個自然人或1個家庭 |
2.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 | 原則上以投資人個人財產承擔責任,但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 | 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
3.適用法律 | 《個人獨資企業法》 | 《民法總則》 《個體工商戶條例》 |
4.是否采用企業形式 | √ | × |
5.營業執照類型 |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
(二)(2019年新增) | ||
個人獨資企業 | 合伙企業 | |
1.投資人 | 1個自然人 | 2個以上合伙人(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 |
2.管理企業事務 | 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或聘用其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管理 | 可由全體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也可由合伙協議商定或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
3.承擔責任 | 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不分離,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合伙人的財產與合伙企業的財產相對分離,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普通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業的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對合伙企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但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
4.名稱 |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 名稱要標明合伙企業的類型。如“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 |
5.財產 | 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都由出資人控制,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 | 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 |
6.勞務出資 | 不得以勞務作為出資 | 普通合伙人允許以勞務出資 |
【總結】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學習是沒有止境的,無論是想要通過稅務師考試,還是在平時的工作和生活中,讓學習成為一種習慣,對大家今后的發展也會有很大幫助。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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