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稅務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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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稅務行政許可
【考點1】稅務行政許可項目
1.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2.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3.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4.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5.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6.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已取消)
【前6種記憶口訣】延期印制,預繳變限
【考點2】稅務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1.稅務機關
(1)有權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稅務機關: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以及省級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
(2)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2.委托實施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總結】普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VS稅務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普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
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 | 有權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稅務機關 |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自己名義) | 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
受委托行政機關(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 | 受委托行政機關(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 |
【考點3】稅務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一、申請(與普通行政許可基本相同)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委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
2.具備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和網上辦理平臺等方式提出申請。
3.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旗)的,申請人可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并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代辦轉報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條件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申請材料網上傳遞。
二、受理(與普通行政許可基本相同)
1.不受理、不予受理
類型 | 具體規定 |
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 | 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
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 | 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
2.申請材料存在缺陷的處理
缺陷 | 處理 |
申請材料存在錯誤 | 可以當場更正,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 ①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作并送達《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 ②告知的,自重新收到申請材料之時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3、受理
(1)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2)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三、審查(與普通行政許可基本相同)
1.審查形式
形式 | 具體規定 |
形式審查 | 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
實質審查 |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核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稅務行政許可應當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并作出決定 |
2.告知義務
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相關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聽證(與普通行政許可基本相同)
1.應當舉行聽證的事項
聽證形式 | 適用情形 | |
主動舉行 | ①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②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 應當向社會公告 |
依申請舉行 | 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 | 無須公告 |
2.期限
類型 | 規定 |
申請期限 | 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申請 |
告知期限 | 稅務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聽證時間、地點,必要時予以公告 |
3.程序(與普通行政許可基本相同)
程序 | 規定 |
形式 |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
聽證主持人(回避) | 稅務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稅務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
聽證筆錄 |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案卷排他) |
費用 | 免費 |
五、決定(與普通行政許可基本相同)
1.決定期限
行政許可的情形 | 期限規定 | |
一般情形 | 可當場作出的 | 當場作出 |
不能當場作出的(20+10) | ①應當自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②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2.決定的類型
許可決定類型 | 具體要求 |
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 | 制作并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 |
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 | ①制作并送達《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②應當說明理由 ③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總結】各類文書的流程
六、頒發許可證(與普通行政許可基本相同)
1.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上公開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2.需要頒發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的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七、變更與延續
類型 | 具體規定 |
變更 |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書面決定 |
延續 | ①應當在該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②稅務行政機關應在該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書面決定,逾期的視為準予延續 |
【總結】一般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VS稅務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一般行政許可 | 稅務行政許可 | |
變更 | 可隨時提出 |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書面決定 |
延續 | 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 應當在該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
行政機關處理: ①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書面)決定 ②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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