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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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一章-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注意】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對外可以以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1.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即使以家庭財產投資的,也只能以一個自然人的名義投資(2019年新增)。
【注意】投資人不能是家庭、法人或其他組織。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如國家公務員、商業銀行工作人員)。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包含下列含義:首先,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必須有出資。其次,出資數額由投資人申報。再次,資金來源未作限定。最后,出資形式未作限定。(2019年新增)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6)依法進行登記。
登記事項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范圍。
2.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申請文件
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有: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應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3.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
(1)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投資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頒發營業執照)或不予登記(發登記駁回通知書)的決定。
(2)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提示】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2019年教材已刪除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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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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