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監督檢查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下面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的重點考點詳解——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快來看看吧!
【重要考點詳解】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考點】行政許可的撤回、撤銷與注銷
一、適用情形
類型 | 情形 | ||
撤銷 | 可以撤銷 (許可機關違法) | 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③違反法定程序 ④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 | 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無論是可以撤銷,還是應當撤銷) |
應當撤銷 (申請人違法) |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 | ||
撤回(許可合法,但基礎出問題) | ①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②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
注銷(程序行為) | ①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②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終止的;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⑤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
【總結】
二、是否賠償/補償
情形 | 是否賠償/補償? | |
撤銷 | 可以撤銷 | 賠償 |
應當撤銷 | 不賠償 | |
撤回 | 補償 | |
注銷 | —— |
三、被許可人違法的后續處理
未取得許可(當場發現) |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①不予受理或許可;②警告;③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
取得許可(當場未發現,事后東窗事發) |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①行政處罰;②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出身只能決定我們的起點,努力才能決定我們的人生,只要堅持不懈地努力,做好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就能一步一步實現自己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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