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行政許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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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行政許可的實施
【考點1】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1.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
(1)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2)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4)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4.“便民原則”的有關規定
(1)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原則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2)一個窗口對外
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3)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①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②依法須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再報上級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機關審查提出意見后將全部材料直接轉報上級機關,申請人無須再去上級機關申請,上級機關也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考點2】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一、申請
1.提出申請的方式
(1)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除外。
(2)行政相對人可以書面形式上門遞交申請,也可以采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
【提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提出申請,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采取口頭方式提出申請。
2.行政機關的“八項公示”義務
①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②行政機關的說明解釋義務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并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③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二、受理
1.不受理、不予受理
類型 | 具體規定 |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 | 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 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2.申請材料存在缺陷的處理
缺陷 | 處理 |
申請材料存在錯誤 | 可以當場更正,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 | ①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②告知的,自重新收到申請材料之時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3.書面憑證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審查
1.審查形式
形式 | 具體規定 |
形式審查 | 看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實質審查 | ①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②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
2.上級+下級審查(不得要求重復提供材料)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的,直接由下級機關轉送,申請人一次申請即可。上級機關如果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還不足以證明其已經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材料。
3.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相關權利。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聽證
1.應當舉行聽證的事項
聽證形式 | 適用情形 | |
主動舉行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 應當向社會公告 |
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 ||
依申請舉行 |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 無須公告 |
2.期限
類型 | 規定 | |
依申請舉行 | 申請期限 | 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申請 |
組織期限 | 行政機關在收到聽證申請后20日內組織聽證 | |
告知期限 | 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聽證時間、地點,必要時予以公告 |
3.程序
程序 | 規定 |
形式 |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
聽證主持人(回避) | 審查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
聽證筆錄 |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案卷排他性制度) |
五、決定
1.決定期限
行政許可的情形 | 期限規定 | |
一般情形 | 可當場作出的 | 當場作出 |
不能當場作出的(20+10) | ①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②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
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45+15) | (1)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 (2)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 |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的(20+20) | 下級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上級機關的期限也是20日,特殊情況期限可以延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除外時間】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2.決定的形式
(1)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不予決定說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許可,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包括事實、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復議、訴訟的權利。
(3)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六、頒發許可證件
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真題速遞】
考查方式 | 破敵術 |
針對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而言,最近幾年主要圍繞著“申請、受理、審查與聽證”環節進行講解。其中考查方式比較簡單,均直接考查教材原文 | ①按申請→受理→審查→聽證→決定→頒發許可證的思路進行復習,重點在于理解 ②有關期限數字重點記憶 |
【考點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類型 | 事項 | 具體規定 |
變更 | 可隨時提出 | — |
延續 | ①申請時間 | 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
②行政機關處理 | 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書面)決定 | |
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提示】只適用于延續申請,不適用于初次申請許可和變更許可 |
【考點4】行政許可實施的費用
類型 | 具體規定 |
絕對不得收費 | 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
相對不得收費 |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真題速遞】
考查方式 | 破敵術 |
將行政許可實施的費用與行政許可實施程序混合到一起進行考查 | ①申請書格式文本,絕對不得收費 ②其他不得收費,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人們常說“機會總是屬于有準備的人”,堅持努力學習稅務師知識,為自己打好基礎,爭取成功的機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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