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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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基本理論
一、行政(法律)行為的特征
1.從屬法律性: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2.裁量性:立法機關在立法時會給行政機關設定裁量空間,以便其能靈活地處理新的行政關系。
3.單方意志性
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只要是在憲法、組織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即可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而無須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協議行為除外)
4.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
5.強制性
二、行政行為的效力
(一)確定力
1.對于行政主體來說,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容,或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為。
2.對于行政相對方來說,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隨意改變行為的內容,非依法也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
(二)公定力
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以遵守和服從。
(三)拘束力
行政行為成立后,即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四)執行力
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
【總結】
三、行政行為的分類
1.內部行政行為VS外部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的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范圍為標準劃分 | 內部行政行為 | 如,行政處分 |
外部行政行為 | 如,行政許可 |
2.抽象行政行為VS具體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劃分 | 抽象行政行為 | 如,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
具體行政行為 | 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
3.羈束行政行為VS裁量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劃分 | 羈束行政行為 | 如,稅務機關征稅只能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征稅范圍、征稅對象以及稅種、種目、稅率來進行稅收征管,稅務機關沒有選擇、裁量的余地 |
裁量行政行為 | 如,行政機關在法定幅度內決定具體的罰款數額 |
4.依職權的行政行為VS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以行政主體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為標準劃分 |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 如,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稅務機關征稅行為、行政強制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為 |
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 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有關行政機關頒發經營許可證以及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
5.單方行政行為VS雙方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人數為標準劃分 | 單方行政行為 | 如,行政強制行為、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 |
雙方行政行為 | 如,行政合同行為 |
6.要式行政行為VS非要式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劃分 | 要式行政行為 | 如,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法定事項內容 |
非要式行政行為 | 如,公安機關對酗酒的人采取強制約束的行為 |
7.作為行政行為VS不作為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作為方式表現為標準劃分 | 作為行政行為 | 如,行政獎勵、行政強制行為 |
不作為行政行為 | 如,相對人依法請求公安機關保護其人身安全,公安機關未予保護 |
8.授益行政行為VS損益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的內容對行政相對人是否有利為標準劃分 | 授益行政行為 | 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確認或決定減稅免稅 |
損益行政行為 | 行政處罰、征稅、行政收費、行政強制行為 |
9.行政立法行為VS行政執法行為VS行政司法行為
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準劃分 | 行政立法行為 | 如,行政機關依法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
行政執法行為 | 如,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 |
行政司法行為 | 如,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復議等 |
10.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國家行為
行政終局裁決行為 |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 行政相對人不得向法院起訴;法院無權對行政終局裁決行為的合法性予以審查 |
國家行為 | 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為(如,國防、外交行為) | ①行政相對人不得起訴 ②行政相對人因國家行為遭受的損失可通過國家補償的途徑得到救濟 |
四、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不同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一般必須具備四個基本要件: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實施。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一)無效
1.情形
行政行為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例如《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處罰無效。
2.法律后果
(1)自始無效。
(2)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還相對方,所施以相對方的一切義務應取消,給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
(二)撤銷
1.情形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2.法律后果
(1)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2)行政行為撤銷后,行政主體與相對方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
(三)廢止
1.情形
(1)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被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依據變更)。
(2)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情勢變更)。
(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目的實現)。
2.法律后果
(1)行政行為廢止后,其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行為被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相對方依原行政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不能要求行政機關返還利益,但可不再履行義務。
(3)因行政行為的廢止給相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主體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依法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如,建設資金的征收,稅收、管理費的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行政確認
1.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知識產權的行政確認。
2.行政確認是要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有些依申請作出,有些依職權作出。
三、行政監督
1.主體:享有行政監督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對象: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性質:一種依職權的、單方的、相對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行政給付
1.行政給付,是指行政主體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利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給付的形式有:發放退休金、失業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安置、補助、撫恤、優待、救災扶貧等。
五、行政獎勵
1.行政獎勵是行政機關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一定貢獻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物質、精神獎勵的行政行為。
2.行政獎勵的主體限于行政機關,只有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才能行使行政獎勵權。企業、學校內部及社會團體等根據有關獎勵制度實施的獎勵行為不屬于行政獎勵。
六、行政裁決
1.行政裁決,是指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權利歸屬或者侵權損害糾紛(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就各方責任的承擔作出裁斷的具體行政行為。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裁決的案件,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不另行立案。
七、行政協議(2019年新增)
1.概念
行政協議,又稱為行政契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因行使行政職權或者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它是一種雙方行政行為,與單方行政行為有別。比如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2.行政協議的特征
目的要素 | 行政協議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實現行政管理目標 |
主體要素 | 行政機關作為一方主體,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另一方主體 |
職權職責要素 | 行政協議必須與行政職權緊密相連,與履行某種行政職責有關 |
行為要素 | 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協商訂立協議(意思表示一致) |
內容要素 | 行政協議的內容主要體現或涉及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包括行政主體一方的行政優益權 |
3.行政協議的強制性
①行政協議中約定了強制執行條款,一旦強制執行相關條件成就而相對人又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政機關就可以依法直接將行政協議作為執行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自行強制執行。
②行政協議中未約定強制執行條款,一旦強制執行條件成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相對人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決定,相對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該決定為執行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自行強制執行。
4.救濟途徑
行政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就協議的履行、變更或解除發生的爭議為行政爭議,依法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途徑予以解決。
行政事實行為
一、概念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以影響或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非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僅產生事實上的效果的行為。
【提示】行政事實行為: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不會導致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二、種類
1.將具體行政行為付諸實現的行為。
【案例】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的沒收物品的行為,屬于行政事實行為。
2.行政機關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行為。
【案例】行政機關對相對人提出的意見、勸告、提供的咨詢服務(如氣象報告)等,屬于行政事實行為。
3.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為之前,與行政相對人就某些問題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協商行為。
【案例】為了修建橋梁、機場等公共設施,行政主體與企業簽訂的有關共同投資建設的行政合同,在訂立合同前的協商行為,屬于行政事實行為。
4.具體行政行為的衍生行為或相關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指行政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作出的事實行為。
【案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毆打的行為,屬于行政事實行為。
三、救濟途徑
行政主體已經作出的,違法行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事實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
四、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為了達到某種行政目的,在其職權范圍內采用希望、勸告、建議、指示等非強制性手段謀求行政相對人協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動。
1.行政指導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
2.作出行政指導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
3.行政指導行為應當受行政法治原則制約(有法律依據、在職權范圍內實施、遵守有關程序法的規定)。
4.行政指導具有非強制性,行政相對人沒有必須服從的義務,行政機關不能因相對人的拒絕而強迫其接受該行政指導。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規定行政主體實施各種行政行為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將行政行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開于行政相對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
2.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要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各方,排除各種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見的因素。
3.參與原則
參與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有權參與行政過程,并有權對行政行為發表意見,而且有權要求行政主體對所發表的意見予以重視。
4.效率原則
主要體現于時效制度,但在既不損害相對人利益又不違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和緊急處置程序。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信息公開制度
2.回避制度
《行政處罰法》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比如,執法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3.行政調查制度
(1)調查權限
行政機關執行調查職能時,不能超出法定限度。
(2)調查程序
①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禁止單方接觸制度),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②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制度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如果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證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4.告知制度
行政主體在作出某項行政行為之前就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享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有義務告知相對人并加以指導。
5.催告制度
催告是強制執行行政決定的前置程序,主要體現在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催告三個方面。
6.聽證制度
聽證是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行政主體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主體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等所構成的一項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
《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等均規定了聽證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應當以行政案卷為根據,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當事人申辯、質證的事實作為根據來作出行政決定。
8.說明理由制度
行政主體應將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向行政相對人說明。
9.教示制度
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正式作出某種不利決定時,應當明確地告知行政相對人獲取法律救濟的行政機關、法定時限、法定方式等。
10.時效制度
時效制度是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給予時間上的限制以保證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程序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提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2019年教材未按照新修訂的內容進行編寫。因考慮到考試是以教材為準,故講義的編寫及課程講解,仍以教材為準。
1.信息公開的范圍
(1)凡是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信息資料,除法律規定應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體及有關機構均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或組織均可依法查閱、復制。
(2)公開的信息范圍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決定,以及行政機關據以作出相應決定的有關材料、行政統計資料、行政機關的有關工作制度、工作規則等。
2.公開方式
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
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②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③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 根據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除行政機關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
3.公開限制
絕對不得公開 | 涉及國家秘密 | |
相對不得公開 | 涉及商業秘密 | ①原則上不得公開 ②例外: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
涉及個人隱私 |
【提示】根據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4.公開程序
主動公開 | 依申請公開 | |
時限 | 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在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①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②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
公開方式、提供方式 |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 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
費用 | —— | 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
5.信息錯誤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
6.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堅持可以激發人的斗志,可以磨練人的意志,可以完善人的品格,也可以帶人走向成功的遠方。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堅持努力,爭取在考試中順利過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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