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行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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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1.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授權對象 | 行政資格 | |
(1)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 | ①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內設的交通警察大隊 ②省以下稅務局設立的稽查局 | 經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 |
(2)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 ①審計署駐各地的辦事處 ②公安局設立的公安派出所 ③稅務局設立的稅務所 ④財政局設立的財政所 | |
(3)事業單位 | 如高等院校 | |
(4)社會團體 | 如消費者協會 | |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 如居委會、村委會 |
【解釋】派出機關VS派出機構
派出機關 | 派出機構 | |
設立機關 | 政府設立 | 政府職能部門設立 |
職能范圍 | 多方面或綜合性,相當于一級政府 | 只限于管理某項專門的事務 |
種類 | 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 審計署駐各地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稅務所、財政所等 |
主體資格 | 職權行政主體 | 授權行政主體 |
2.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受委托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委托規則包括:
(1)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
(2)委托必須在法定權限內,超越權限的委托無效;
(3)必須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
(4)受委托組織必須在委托范圍內行使行政職權,且“不得再委托”;
(5)必須履行書面委托手續;
(6)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解釋】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區別
區別 |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
行政權力的來源不同 | 來源于法律、法規的明文授權規定 | 來源于行政機關的委托 |
行使行政權的方式不同 | 以自己名義行使 | 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行使 |
法律地位和行為的后果不同 | 屬于行政主體;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中,可直接當被告或復議被申請人 | 不是行政主體;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中,不具有被告或復議被申請人資格,其行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機關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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