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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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行政主體的特征與行政職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一、特征
1.行政主體是社會組織。(VS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2.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權力。
3.行政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
4.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行政職權的特征
1.具有權力的一般屬性:強制性、命令性、執行性
2.公益性(以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
3.優益性(行政主體享有各種職務上或物質上優益的條件)
4.支配性(行政職權一經行使,在沒有被國家有權機關撤銷之前,即使違法或不當,也被推定為有效,相對人必須遵守執行)
5.不可自由處分性(不得隨意轉移、不得隨意放棄或拋棄)
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種類及是否屬于行政主體
行政機關 | 是否是行政主體 | |
中央行政機關 | 國務院 | √ |
國務院組成部門(“×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簡稱“部、委、行、署” | √ | |
國務院直屬機構(“×總局”、“×總署”等) | √ | |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局”) | √ | |
國務院辦事機構(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 | × | |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銀保監、證監會等) | (1)證監會、銀保監會:√(授權);(2)其他:× | |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資委) | √ | |
地方行政機關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 √ |
部門規章制定權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記憶口訣】部委行署,直屬機構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1.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舉例】
2.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依法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5)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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