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行政法的淵源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選擇一條適合自己的學習之路,堅持走下去,只要堅持住,早晚會取得成功。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行政法淵源的重要考點,一起來了解吧!
【重要考點詳解】行政法的淵源
一、種類、制定機關
1.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法律
基本法律 |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
一般法律 |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
【提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3.行政法規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其效力僅次于憲法、法律,高于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2)既包括依職權進行立法活動,也包括依(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進行立法活動。
【提示】依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的授權立法,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被授權機關在授權期滿前6個月,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情況。
4.部門規章
(1)制定機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記憶口訣】部委行署、直屬機構
(2)禁止行政權隨意侵犯公民權: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自行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5.地方(政府)規章:省級、設區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6.地方性法規:省級、設區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提示】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7.其他淵源
除上述淵源外,行政法的淵源還有: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中涉及國內行政管理的部分、對行政活動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解釋、行政機關制定和經公告公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效力層級
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三、效力沖突的解決方式
在法律適用上,一般遵循以下3個原則:(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2)新法優于舊法;(3)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如果以上3個原則均無法解決或出現沖突,適用下列規則:
沖突類型 | 解決方式 | ||
法律之間 | 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 | 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 |
行政法規之間 | 國務院裁決 | ||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之間 | 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 ||
國務院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之間 | 國務院提出意見 | 應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直接決定適用 | |
應適用部門規章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 |||
部門規章與部門規章之間 | 國務院裁決 | ||
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想要取得成功是沒有捷徑的,沒有任何人可以幫你,你必須適應勤奮努力的學習生活,必須為了自己的目標而不斷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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