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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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由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及對建筑物進行共同管理的成員權三者構成的特別所有權。(三要素具有一體性,不可分離,在發生權利變動時,須一體變動)。
1.專有部分所有權
專有部分所有權,是區分所有人對專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專有部分所有權具有主導性:
(1)區分所有人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權及成員權。
(2)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大小決定共有權及成員權的大小。
(3)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成立登記時,只登記專有部分所有權,而共有權及成員權并不單獨登記。
2.共有部分共有權
共有部分共有權,是建筑物區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規約的規定,對區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屬于共有部分。
3.成員權
成員權,是指建筑物區分所有人(業主)基于一棟建筑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及使用上的密切關系而形成的、作為建筑物管理團體之一成員所享有的權利。
(1)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注意】業主大會與其事務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屬于“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具有訴訟能力,可以“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2)成員權通過業主大會行使,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①業主大會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②業主委員會
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③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A)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B)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C)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④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時常想一想自己的目標,要知道自己努力是為了什么,那是你學習的動力,不要迷茫,不要放棄,要堅持不停地向前走。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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