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代履行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精選回答
(一)代履行是否具有可訴性。
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關鍵看其是不是一個具體的獨立的行為和是否對相對人的權益產生影響,具體行為具有可訴性,就代執行而言,它只是先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強制實現力的外在表現形式,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后續行為”,
(二)代履行過程中能否進行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性的救濟制度和行政監督制度,能否適用于代執行中?本人認為是可以的。行政復議很大程度上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體制,代執行雖然不具有獨立性,其本身也沒有為相對人增設義務,但它畢竟與行政機關的行政作為是分不開的,代執行過程中提出行政復議,只是就其本身尤其是程序方面,因此,將其納入行政復議的范圍,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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