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馬克思曾經說過:“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堅定的人,才能到達彼岸。”其實稅務師考試的備考也是這樣,只有堅定信念,不懈努力,才能到達成功的彼岸。
【內容導航】
除斥期間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期間完成,形成權即告消滅。
《民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注意】
《稅收征管法》中規定的多繳稅款的退還期限(3年)和少繳稅款的追征期限(3年或5年),性質上均屬于除斥期間,期間屆滿,納稅人的退稅權、稅務機關的追征權即消滅。(2019年新增)
區別 | 訴訟時效 | 除斥期間 |
功能不同 | 旨在維持新生秩序 | 旨在維持原有秩序 |
適用對象不同 | 主要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 一般適用于形成權 |
性質不同 | 可變期間(可能中止、中斷、延長) | 不變期間 |
法律效果不同 | 發生永久性抗辯權 (勝訴權喪失) | 實體權利(形成權)消滅 |
期間的始點不同 | 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2019年調整) | 知道或應當知道形成權發生之日(2019年調整) |
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主動適用 | × | √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向著最終要達到的目標前行還不夠,還要把每個步驟看成目標,通過實現每一個小目標,來達成實現大目標的目的。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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