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期日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汗水換來收獲,勤奮取得知識。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今天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高頻考點就在下面,趕快來學習稅務師知識吧!
【內容導航】
期間、期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期間、期日
期間、期日
1.概念
期間,是指由某一時間點到另一時間點的特定時間段。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時間點。
【注意】
期間和期日可分為法定、約定和指定。
2.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注意】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計算 | 內容 | |
起算點 |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 | 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 | 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 |
終止點 |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 | 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 法定休假日的 | 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 |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 截止時間為24時 | 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
【案例1】
2018年12月,甲向乙出賣汽車,雙方約定“甲自12月10日起2個月內交付汽車”。起算點為12月11日,2月為到期月,2月10日為對應日,即期間最后一日,2個月的履行義務期間于2019年2月10日24點或業務活動停止時屆滿。
【案例2】
2018年12月,甲向乙出賣汽車,雙方約定“甲自12月31日起2個月內交付汽車”。起算點為2019年1月1日,2月為到期月,因2月無31日,故無對應日,2月的最后一天2月28日即為期間最后一日,2個月的履行義務期間于2019年2月28日24點或業務活動停止時屆滿。
【總結】
吾嘗終日不食,終夜難寢,以思無益,不如學也。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勤于思考是好事,但是要在學習知識之后再進行理解思考,空想是沒有用處的,多思考學過的知識點,有利于加強記憶。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