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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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債權,即導致債務人永久抗辯權發生效果的時效。
【提示】
1.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債權人的債權不消滅)。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起訴權不喪失)。
4.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5.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一)訴訟時效適用對象
訴訟時效并非適用于所有的請求權,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5.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6.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7.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 | |||
期間 | 適用糾紛類型 | 起算點 | 長度 |
1.普通訴訟時效 | 適用一般糾紛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時起 | 3年 |
2.長期訴訟時效 | 適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糾紛 | 4年 | |
3.最長訴訟時效 | 適用所有糾紛 | 權利受到 損害之日起 | 20年 |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 |||
債權類型 | 訴訟時效起算點 | ||
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 | 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 ||
2.無能或限能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 | 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 | ||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 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 | ||
4.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 | 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 不作為義務時起 | ||
5.國家賠償 |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 | ||
6.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 的請求權 |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 |
其他 | 清償期屆滿之日起 | ||
7.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 |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 | 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 |
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 | 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 | 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 | |
其他 |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 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 |
(四)訴訟時效中止 | ||
發生原因(事由) | 發生時間 | 影響 |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 暫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6個月 |
【提示】
(1)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
①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②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2)不論訴訟時效中止時原訴訟時效期間還剩余幾個月,在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訴訟時效始終剩下6個月。即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訴訟時效均繼續計算6個月方屆滿。
(五)訴訟時效中斷 | ||
發生原因(事由) | 發生時間 | 影響 |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清零,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提示】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注意】
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被授權主體。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5)權利人對同一債權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3.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1)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而非“法院受理之日”)起中斷。
(2)請求保護
①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②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③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4.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申請支付令
(2)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3)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5)申請強制執行
(6)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7)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六)訴訟時效的延長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止和中斷,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以上內容就是有關訴訟時效的知識點,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大家應該都聽過這樣一句話:堅持就是勝利。堅持努力雖然會讓大家覺得有些疲倦,但是最終的收獲一定是令人愉悅的。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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