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的代理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中的第七章是考試的重點章節,而法律行為的代理又是該章節的重點知識。小奧為各位備考2019年稅務師的同學們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法律行為的代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法律行為的代理
法律行為的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提示】
在代理關系中,任何民事主體皆可成為被代理人,但代理人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而在稅務代理中,被代理人僅限于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而代理人除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外,尚須具備稅收專業知識和相應的稅務代理資質。(2019年新增)
(一)代理的分類 | ||
分類 | 具體內容 | |
1.根據代理權的來源劃分 | 委托代理 | 又稱“意定代理/授權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如稅務師從事的代理) (1)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 (2)授權行為可以采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法定代理 | 即依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 |
2.根據代理權的范圍劃分 | 一般代理 | 是指代理權范圍及于代理事項的全部 【注意】一般情況下,在未指明為特別代理的情形,如果無法確定代理權限范圍,則推定為一般代理 |
特別代理 | 是指代理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特定事項 | |
3.根據代理人的人數劃分 | 單獨代理 | 是指代理權屬于一人的代理 |
共同代理 | 是指代理權屬于兩人以上的代理 【注意】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數個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如果其中一人或數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商,所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權益的,由實施行為的委托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 |
4.根據是否轉委托劃分 | 本代理 | 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選任或依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 |
再代理 | 又稱“復代理/轉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 【注意】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選任的;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權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轉委托的 |
【提示】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①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②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1.表見代理
(1)基本規定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2)效力
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3)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①代理人無代理權但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②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
③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④相對人雖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但最后并未成立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表見代理。只有在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發生了民事法律行為時才成立表見代理。
【提示】“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客觀事由”,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
(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
(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提示】(1)本人(被代理人)如欲追認,應在善意相對人撤銷合同之前追認;善意相對人如欲撤銷合同,也應于本人(被代理人)追認之前撤銷。
(2)此處的撤銷權只需由善意相對人依法通知即可,不必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而在可撤銷合同中,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
(四)代理關系的終止 | |
分類 | 法定情形 |
1.委托代理終止 |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
2.法定代理終止 |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提示】委托代理終止例外:
1.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3)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2.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總結】
希望同學們都能夠與勤奮和智慧交朋友,而不要與懶惰和愚蠢為伍。讓我們通過自己的努力,順利通過2019年的稅務師考試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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