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適用于
精選回答
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適用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井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3)一事不二罰
①對當事人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②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4)告知權利和說明理由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處理結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回避
①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②稅務人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稅務機關決定回避。
(6)聽取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復核,陳述申辯事由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不采納的,應予說明理由。稅務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7)聽證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8)集體審議
對情節復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等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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