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三)_2019《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
目前是稅務師備考的階段,考生要做好備考計劃,并嚴格按照計劃執行。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知識點,一起來學習。
【內容導航】
行政主體(三)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主體(三)
行政主體(三)
1、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依法律、法規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組織。
①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如商標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消防機構、交警大隊等;
②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財政所等;
③事業單位;
④社會團體,如婦聯、工會等;
⑤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
2、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在行政活動中,根據實際管理的需要,行政機關依法把自己擁有的某項行政管理權委托給某個社會組織行使。
①受委托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②受委托組織必須在委托范圍內行使行政職權,且“不得再委托”。
③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請注意,小編有必要提醒大家,備考是一條漫長的道路,請大家仔細考慮好,一旦做了決定就要勇往直前、堅持到底。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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