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合同的訂立
稅務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2019年新版教材還未上市,考生們可先使用2018年教材進行預習,了解考試大概內容。小奧為大家準備了以下知識點,供大家學習參考。
【內容導航】
合同的訂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債法
【知識點】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為訂立合同而作出意思表示并與相對人達成合意的過程。
合同訂立的過程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具備要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提示】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包括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
2.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撤回、撤銷
(1)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提示】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4.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提示】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2019年稅務師考試時間為11月9日-10日,考生們要珍惜備考時間,從現在就開始努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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