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擔保物權
在備考稅務師的一路上,考生們會面臨多種多樣的誘惑。我們除了要把握好自己,不輕易被這些誘惑所吸引以外,更要學會設定好計劃,將每一天的任務完成好再去做其他事情。
【內容導航】
擔保物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設定的一種限定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的擔保財產享有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總稱。
在抵押權關系中,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抵押人;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稱抵押權人;抵押人提供的擔保財產,稱抵押財產。
抵押權行使的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抵 押 權 | 可抵押財產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但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只能隨建筑物一并抵押)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不得抵押財產 |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2019年稅務師報名預計將于4月中旬正式開始進行,考生們要提前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