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質權
距離稅務師考試已不足50天,考生要利用好剩余的備考時間,針對自己掌握不好的知識點抓緊學習。東奧小編也會持續為大家提供高頻考點供大家參考。
【內容導航】
1.動產質權
2.權利質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質權
質權
1.動產質權
(1)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成立。
(2)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質物的交付是質權的設立要件,而非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3)質權人的權利
①質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②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③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④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4)質權人的義務
①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③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④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流質條款無效)
2.權利質權
可以用于質押的權利 | 質權的設定 | |
(1) |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①有權利憑證:自交付權利憑證之日起設立 ②沒有權利憑證的: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2) | 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 | 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3) | 其他股權 |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4) |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 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5) | 應收賬款 | 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沒有熱忱,世間便無進步。稅務師考試備考,考生要將考試當做自己的興趣去學習,只有對一件事情抱有興趣,才會心甘情愿的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