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稅務師備考不僅需要計劃,還需要有較強的執行力,只有付諸于行動,一切才皆有可能。小編今天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一物一權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
公示、公信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一物一權原則
一個物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內容”均由“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設。
【舉例1】不得自由創設新的物權種類:
叔侄約定,侄子若將祖宅出售,叔父有權優先購買;侄子在未滿足叔父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擅自將祖宅出售于他人,叔父有權宣告買賣無效。此例中,叔父以優先購買權排除他人購買權,優先購買權被視為具有排他效力的一種物權,而我國物權法中沒有該物權種類,故該約定無效。
【舉例2】不得自由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
根據規定,設定質權,須向質權人轉移質物的占有。如甲乙約定,以甲的手表為乙設立質權,但手表仍存放于甲處,該質權設定行為因違反物權法有關“質權”的內容而無效。
3.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均應當具備法定的公示方式(占有、交付或登記)。不公示的,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2)公信原則
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權名義人不是真正的物權人,善意受讓人基于對公示的信賴,仍能取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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