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可撤銷法律行為
2018年的稅務師考試補報名入口已于昨日開放,截止到8月10日,沒有參加上報名的考生要牢記哦。小編今天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效力
可撤銷法律行為的類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可撤銷法律行為
可撤銷法律行為
1.效力
可撤銷法律行為在被撤銷前為有效法律行為,且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前,該效力持續存在。
2.可撤銷法律行為的類型
下列情形下,相應主體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舉例】如對標的物的性質或數量產生錯誤認識,甲將實際價格1萬元1只的手表,以1對手表1萬元的價格出售。
如筆誤、口誤等,甲欲以1000元的價格出售一塊手表給乙,但寫給乙的信件中,因筆誤將1000元寫成“100元”。甲可撤銷意思表示。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
【舉例】甲將自己所有的一只普通花瓶,包裝成古董花瓶,以高價賣給不知情的乙,甲的行為構成欺詐,乙可主張撤銷。
若甲自己不知該花瓶是假的古董,而應古董花瓶的價格出售給乙,事后乙經評估發現花瓶存假的,甲不構成欺詐,理由:甲沒有欺詐的故意。
若乙是明知甲的欺詐行為,而仍然受讓,事后又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的,不予支持。理由:甲的欺詐行為并未使乙陷入錯誤認識。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
【解釋】第三人作狹義理解,不包括合同相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理人、履行輔助人。
【舉例】《擔保法》規定,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甲向乙銀行借款500萬元,甲與丙公司簽訂互保合同,約定由丙公司為甲向乙銀行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丙公司與乙銀行簽訂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甲的債務到期無力清償,乙銀行要求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此時丙公司才得知甲的財務狀況早已嚴重惡化,甲惡意隱瞞該事實騙取丙公司擔保,丙公司若主張撤銷,還必須滿足“乙銀行明知甲財務嚴重惡化而提供借款”的條件。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
【解釋】第三人脅迫的情況下,受脅迫人的撤銷權不受特別限制。理由:脅迫具有不能容忍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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