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無效法律行為
2018年稅務師考試補報名時間是7月25日到8月10日,沒有參加上報名的考生要牢記哦。小編今天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無效法律行為的特征
無效法律行為的類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無效法律行為
無效法律行為
1. 無效法律行為的特征
(1)自始無效:從行為開始時起無效
(2)當然無效: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法院或仲裁機構是否確認,均無效
(3)絕對無效: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2. 無效法律行為的類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單方、雙方、多方)均屬無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且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民事法律行為。
①《民法總則》第145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合同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總結】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 | 效力 | |
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如接受贈與) | 有效 | |
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 | 有效 | |
其他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后有效。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或未經其同意、追認的 | 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 效力待定 |
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如訂立遺囑、免除債務) | 無效 |
(3)受欺詐、受脅迫所實施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4)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合同法》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舉例】甲是乙的代理人,受托采購一批藥品。甲與丙簽訂協議,以15萬元的市價購買丙手中一批即將過期的劣質藥,事后丙給甲1萬元的好處費。此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該買賣合同無效。
(5)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通謀虛偽行為”: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實的意思表示。
“惡意串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而非法。
【舉例】甲為避免自己的財產被強制執行,與乙簽訂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其房屋出賣給乙,并為乙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則該買賣合同無效。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此處的強制性規定,為效力性強制規定。可從兩個角度判斷:第一,規范的對象是法律行為;第二,其法律效果,要么直接規定為無效,要么表示為禁止性規定,常以“不得……”、“禁止……”等語言表述。
(7)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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