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可撤銷法律行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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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撤銷權的行權時間
效力未定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可撤銷法律行為(2)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
【解釋】《民法總則》將“乘人之危”并入“顯失公平”之中,統一構成要件。其要件包括:①雙務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②顯失公平發生在合同成立之時;③顯失公平的原因是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境地。
【舉例】家居山區的張某家有一個漢代的銅盤,古董商李某得知后,上門收購。張某不知道該銅盤的價值,李某以5000元買下。之后,李某將該銅盤拍賣,拍賣價款50萬元。張某事后得知,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前與李某的買賣合同。
【解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包括: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撤銷權的行權時間
事項 | 具體規定 |
下列期間屆滿,撤銷權不行使即消滅 | (1)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
(3)其他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
放棄撤銷權 | 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
(三)效力未定法律行為
(1)效力
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效力在其成立之時是待定的,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取決于第三人(承認權人)的行為(承認或拒絕)。
若承認權人承認,則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效果效力即確定地自始發生;若承認權人拒絕,則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效果效力即確定地自始無效。
(2)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類型
①無權處分;
②狹義無權代理;
③債務承擔;
④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待追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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