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民事權利的取得1
2018稅務師備考期間,考生們要掌握教材,了解教材,熟記知識點。小編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內容導航】
1.民事權利取得的方式(權利取得的兩種基本樣態)
2.權利取得的原因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取得
民事權利的取得
1.民事權利取得的方式(權利取得的兩種基本樣態)
(1)權利的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前提的權利取得。
“非自他人之手繼受而來”,比如基于對無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權,通過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權。
(2)民事權利的繼受取得:自前手權利人處承受而來的權利取得,也稱“權利的傳來取得”,是權利的相對發生。
“權利自前手繼受而來”
①轉移型繼受取得:如買賣、贈與,權利原封不動的自前手移至后手。
②創設型繼受取得:如所有權人在自己的房屋上為他人創設抵押權,所有權是既存的權利,權利前手將其所有權權能中,對價值的支配權予以分離,讓渡給抵押權人。
2.權利取得的原因
原因類型 | 具體類型 | 應用舉例 | |
基于法律行為 | 單方、雙方、多方等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 | ||
非基于法律行為(不以公示為前提) | (1)基于事實行為 | 先占、添附、建造行為、無因管理、侵權行為 | |
(2)基于法律規定 | 善意取得(原始取得) 因繼承而取得遺產的所有權 | ||
(3)基于事件 | 基于不當得利而取得不當利益的返還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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