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民事權利的分類2
稅務師備考期間,考生要多學習知識點。小編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內容導航】
以權利實現方式為標準
以權利效力所及范圍為標準
以權利可否與其主體分離為標準
以權利相互間的依存關系為標準
以權利相互間的地位為標準
以權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備為標準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分類2
民事權利的分類2
以權利實現方式為標準
(1)絕對權,是指無須他人協助,即可行使、實現的權利,如物權、人身權;
(2)相對權,是指須借助他人的協助,方可實現的權利,如債權。
以權利效力所及范圍為標準
(1)對世權,是指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一般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物權、人身權等;
(2)對人權,是僅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
【解釋】物權是支配權、絕對權、對世權;債權是請求權、相對權、對人權。
以權利可否與其主體分離為標準
(1)專屬權(如人身權),是只能由其主體享有或行使的權利;專屬權不得讓與和繼承。
(2)非專屬權,是非專屬于特定主體,可以讓與和繼承的權利;如一般的財產權。
以權利相互間的依存關系為標準
(1)主權利:在相互關聯的幾項權利中,不依賴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
(2)從權利:在相互關聯的幾項權利中,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的前提。
【舉例】甲向銀行借款,是債權關系,銀行享有債權。同時,甲為了取得借款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銀行,因此,銀行又享有抵押權。抵押權的存在以債權為前提;若甲到期清償借款,債務消滅,抵押權也隨之消滅。
以權利相互間的地位為標準
(1)原權,是原生性的權利。
(2)救濟權,是原權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危險時產生的救濟性權利。
【舉例】王某的人身權受到侵害,王某享有的人身權是原權,請求侵害人賠償的權利屬于救濟權。
以權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備為標準
(1)既得權,是指全部法律要件齊備,而為當事人實際享有和行使的權利。
(2)期待權,是指具備部分法律要件,須待其余要件具備時當事人方能現實享有和行使的權利。
【舉例】甲與乙約定,待乙本次考試取得100分,就將自己的汽車贈與乙以示祝賀。在該條件成就之前,乙所享有的請求權利屬于期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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