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起訴期限
稅務師考試備考過程中,著重夯實基礎。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為大家備考助力。
【內容導航】
一般起訴期限
起訴期限的計算
起訴期限的延長(《行政訴訟法》第48條)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程序
【知識點】起訴期限
起訴期限
起訴期限
(1)一般起訴期限
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②經過復議的:不服復議決定的,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自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起訴期限的計算
①一般起算日: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②行政機關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最長保護期為2年,起訴期限仍為6個月)
③當事人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長保護期為20年或5年,起訴期限仍為6個月)
(3)起訴期限的延長(《行政訴訟法》第48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提示】如,被限制人身自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提示】如,生病、交通阻礙、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尚未確定。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會每天不斷更新,考生們每天都要和小編一起學習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