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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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接收訴狀
(2)登記立案
(3)不予立案
(4)法院不作為
(5)一次性告知義務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程序
【知識點】立案
立案
立案
(1)接收訴狀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起訴狀。
(2)登記立案
①接收后,人民法院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
②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③7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3)不予立案
①接收后立案前:接收訴狀后,人民法院判斷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裁定不予立案)
②立案后:立案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裁定駁回起訴)
【解釋】根據《適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①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
②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③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④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⑤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⑥重復起訴的;
⑦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⑧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⑨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⑩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4)法院不作為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5)一次性告知義務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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