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起訴的一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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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起訴的一般條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程序
【知識點】起訴的一般條件
起訴的一般條件
起訴的一般條件
(1)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原告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1)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2)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3)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4)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5)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6)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7)請求一并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
(8)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9)其他訴訟請求。
(2)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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