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證據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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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直接認定(不用質證)
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有其他佐證)
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是真的,也不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證據的認定
證據的認定
證據的認定
直接認定(不用質證)
(1)法庭可以直接認定的證據:
①眾所周知的事實;
②自然規律及定理;
③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④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⑤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2)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事實予以認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有其他佐證)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3)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4)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5)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6)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7)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
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是真的,也不行)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7)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9)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10)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也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解釋】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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