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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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判斷
證據認定的必要性
法庭對證據的審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判斷
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判斷
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判斷
【解釋】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程度。不同證據,其證明作用力的強弱有所不同。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2.鑒定意見、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
5.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傳來證據】不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為傳來證據。例如,書證的副本、復印件,物證的照片、錄像等。
7.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證據認定的必要性
原則上,證據只有經過庭審質證并經法庭審查認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未經法庭質證和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證據,則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法庭對證據的審查
(1)證據關聯性審查內容
①證據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證明關系;
②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
③影響證據關聯性的其他因素。
(2)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內容
①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②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
③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3)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內容
①證據形成的原因;
②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③證據是否為原物、原件,復制件、復制品與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④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⑤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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