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被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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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被告的舉證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被告的舉證責任
被告的舉證責任
(1)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解釋】“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正式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案件的需要,可以要求被告提交效力在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2)舉證期限
①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②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0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3)復議維持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
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理由】復議維持下,原行政行為與復議決定具有統一性,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就等于是對復議維持決定合法性的審查;如果舉證不能,復議機關應與原機關一起承擔敗訴的后果。
復議機關與原機關意見一致,所掌握證據資料大體一致的情況下,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可行。
而“復議程序”與原行政行為的程序相互獨立,故應當由復議機關單獨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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