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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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證人證言
現場筆錄
視聽資料
鑒定意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2
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2
5. 證人證言
(1)證人應當陳述其親歷的具體事實;證人根據其經歷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3)在下列情況下,經人民法院允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出庭作證):
①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②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③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④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⑤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①對現場筆錄的合法性或者真實性有異議的;
②對扣押財產的品種或者數量有異議的;
③對檢驗物的物品取樣或者保管有異議的;
④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的合法性有異議的;
⑤需要出庭作證的其他情形。
6. 現場筆錄
(1)現場筆錄只有在證據難以保全、事后難以取證、不可能取得其他證據或者其他證據難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下才能適用。
(2)現場筆錄應當在現場制作,不能事后補作,并應當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在可能的情況下,還應當由在場證人簽名或蓋章。
(3)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
【解釋】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不直接導致現場筆錄無效,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7. 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儲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聲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視聽資料的應當提供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2)提供的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8. 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由鑒定部門指派具有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的人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和判斷,從而得出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意見。
(1)鑒定意見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指定或委托法定鑒定部門提供。
(2)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意見,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
(3)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①鑒定部門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的;
②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③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④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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