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凍結
稅務師備考學習,雖然考試大綱還沒有發布,但提前的預習仍然十分必要,此外有效的預習也可以為后期復習和模擬考試搶出一定的時間。東奧小編為各位考生準備了今天的稅務師預習知識點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
【內容導航】
凍結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凍結
凍 結
1.實施主體
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包括稅務機關,但不得委托。
2.范圍
(1)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
(2)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3.實施程序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制作現場筆錄;
(5)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4.金融機構的配合
(1)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2)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5.交付凍結決定書
(1)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2)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②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③凍結的賬號和數額;
④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⑤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6.凍結期限(30日+30日)
不同情況 | 具體期限 |
(1)一般期限 | 不得超過30日 |
(2)情況復雜 | 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不超過30日; 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
(3)例外情況 |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7.解除凍結
(1)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①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②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③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④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2)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3)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正在不斷更新,雖然大部分內容都是考察對概念的理解和記憶能力,仍可以通過習題來進行強化記憶,以求達到最好的預習效果。